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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交了15个议案建议,包括6个议案和9个建议,话题涉及司法领域、党政干部积极发挥正面舆论导向作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各个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肖胜方代表的15个议案建议中,有11个关于法治建设方面的。今天,【朝酒晚茶】小编连线正在北京参会的肖胜方代表,听他聊一聊《关于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建议》。

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看守所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肯定成绩和努力的同时,肖胜方直陈了一些看守所存在的问题。

现实状况


过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使得社会公众对管理部门产生信任危机。当前此类事件虽有所减少,但社会公众的信任问题始终仍未解决。这些引发社会公众对看守所安全管理方面的质疑,更是对司法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遐想。

我们知道,审前羁押原本是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目的在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然而,现实中,羁押成为侦破案件的手段。肖胜方认为,现实存在的“以押代侦”导致了审前羁押率高位运行。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肖胜方清楚地知道,在实践中在押人员的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等权利保障仍有所不足。甚至某些地方要求律师第一次会见后必须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否则不予安排再次会见,为律师及时依法会见人为地增添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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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肖胜方代表认为,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更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始终存在。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执法规范化与人权保障机制的日渐完善,看守所应当成为更加中立超脱的场所。司法行政部门丰富的管理经验及相对独立的立场,将能够破除长期以来社会公众的疑虑,将能够以更加透明的机制全面保障执法办案和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的任务是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但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之下,其基本职能出现了部分扭曲和偏离。《看守所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区域看守所工作。该送审稿将看守所仍划归公安机关管辖等规定,可能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能彻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肖胜方指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看守所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要求看守所将深挖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能,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仍肩负重要的“深挖犯罪侦查使命,在一定程度上,看守所已经成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侦查机关。2013年河南法院判处的马廷新案件和浙江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件,就是特情人员制造冤错案的典型例证。

从权力限制的宪法原则看,看守所作为审判羁押场所,应当接受检察权的监督以及司法权的监督。但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横亘其中,不仅无法对看守所进行有效监督,也无法对侦查机关变通滥用看守所职能的现象进行彻底纠正。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同时,肖胜方指出,现行管理体制还存在已决犯与未决犯混同关押引发管理混乱,“以犯管犯”的潜规则埋下安全隐患等弊端。

可行论证


那么,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肖胜方代表觉得,这些都为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肖胜方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者分别负责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都与刑事诉讼存在利害关系,难以真正中立地对待看守所的审前羁押场所这一制度定位。司法部管理看守所的改革举措,有助于重新布局我国司法职权配置体系。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相关管理经验,既肩负法治重任又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建议内容


在具体实施层面,肖胜方代表建议,将全国各级看守所成建制地转归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隶属,全体看守所管教民警继续保留现有的身份和待遇,全部看守所设施整体转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剥离已决犯的刑罚执行,进一步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加强对看守所的发展和监督。

在辩护权利的保障方面,肖胜方建议,看守所至少应在每个监号设置一部电话机,放置一部本地律师事务所名录,以便于未决犯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通信和联络;看守所应至少设立一个法律图书室,为未决犯查阅法律和阅读法律书籍提供便利;在未决犯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尽快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没有辩护律师的,应尽量安排值班律师与其会面;为保障未决犯的辩护权,看守所应无条件地允许辩护律师在会见时携带照相和录像设备,携带案卷材料,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查阅这些材料,从而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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